彰化一名女大生小花(化名)与谢姓男同学一起在租屋处喝酒,小花喝到断片躺在床上熟睡,岂料,谢男偷偷把小花的衣服上掀至腋下,还把她的裤子脱到膝盖下,盯着看了10秒,随后又把手伸进小花的内衣中抚摸。彰化地院审结,依乘机猥亵判7月徒刑,缓刑2年。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小花与谢男为同班同学,两人去年11月一起前往谢男与友人合租的住处喝酒,小花因喝混酒不胜酒力,躺在房间床上熟睡,岂料,谢男竟把小花的衣服掀到腋下,再将裤子脱到膝盖下,使得小花的内衣、内裤均裸露在外,谢男盯着小花的身体近10秒后,把手伸进小花的内衣抚摸胸部得逞。

谢男坦承犯行,且愿意赔偿小花,双方同意以10万和解,经谢男家属先支付10万元,其余8万元则透过每月分期清偿。

彰化地院法官认为,谢男的行为欠缺对女性身体自主权的尊重意识,已经造成被害人身心创伤,但考量谢男血气方刚,一时失虑,其犯后坦承犯行,也与被害人达成和解,经过此侦讯与审理过程,应无再犯之虞,因此予以宣告缓刑,最终依乘机猥亵罪判7月徒刑,缓刑2年,缓刑期间交付保护管束。可上诉。

刑法第225条明订,对于男女利用其精神、身体障碍、心智缺陷或其他相类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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