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某警分局警友站副站长「阿强」,去年8月间参加警友站聚餐后,搭乘另名女性副站长「小美」座车返家,未料,阿强藉着几分酒意,竟对小美袭胸、碰触下体,所幸小美紧急向他人求救并报警。台中地院一审依猥亵罪判阿强10月刑期,他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驳回,可再上诉。
判决指出,阿强与小美同在台中市某分局警友站担任副站长职务,去年8月7日晚间,两人参加警友站举办的聚餐后,阿强因为有喝酒,且与小美返家的方向相同,小美便顺路搭载阿强返家,当时由小美驾车、阿强坐在副驾驶座。
未料,阿强见车上仅2人且空间狭小、阿美无从闪躲,竟突然侧身、以双手对阿美袭胸,小美吓得立即将车子停靠路旁、并以手拨开阿强的手,但阿强不顾小美的抗拒,竟又伸出右手触摸小美下体、还意图强吻她,直到小美大声斥责才喝止住阿强的行径。
当晚10点多,不堪受辱的小美气愤之余,透过通讯软体LINE及电话向他人求救,另名林姓警友赶忙前往查看小美的情况并接阿强返家,而小美也向警方报案。
阿强事后否认对小美猥亵,他辩称,当晚因为喝了酒,上车后就说想先睡一下,但车子开很久都没到家,心觉奇怪,便质问小美,两人也因此发生争吵,但绝无对她袭胸或摸下体的情事。但法官不採信阿强说法,一审判他10月刑期。
阿强不服提起上诉,台中高分院法官认为,阿强只是为满足个人性欲,利用与小美独处的机会猥亵,导致小美身心受创,驳回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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