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议员吴瑞芳,涉嫌利用人头诈领助理费,总计512万多元,违反《贪污治罪条例》,南投地检署检察官侦查终结,将吴瑞芳及林姓女子、罗姓及刘姓男子等人,提起公诉。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指出,吴瑞芳担任南投县议会多届议员,是依法令服务于地方自治团体所属机关,而具有法定职务权限的公务员;吴瑞芳明知县议会议员,每人得聘用公费助理2至4人,公费助理补助费用总额,议员每人每月不得超过8万元,且由南投县议会编列预算支付,非属议员薪资的一部分,更非议员个人之实质补贴。

吴瑞芳自2010年3月起至2015年6月止,未聘用林姓女子担任议员公费助理;自2010年3月起至2018年9月止,亦未聘用罗姓男子担任议员公费助理;另自2013年1月起至2020年7月止,虽有聘用刘姓男子担任议员公费助理,但未给付全额公费助理薪资。

但是,吴瑞芳竟向3人收取个人基本资料、身分证件及邮局帐户存折、印章,再利用职务上机会,佯以其于前揭期间有聘用林女、罗男担任议员公费助理,及于前开期间申报聘用刘男担任议员公费助理,领取全额公费助理薪资之不实事项,向南投县议会申报3人公费助理每月薪资2万至3万元不等多公费助理补助费,致使无实质审查权限的南投县议会公务员陷于错误,依吴瑞芳所申报公费助理人员及薪资内容之不实事项予以登录。

吴瑞芳总计向南投县议会诈取公费助理薪资512万735元,涉犯《贪污治罪条例》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刑法》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林、罗及刘3人均涉犯帮助利用职务上之机会诈取财物、帮助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等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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