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台湾订有《租税协定税务用途资讯交换作业办法》,稽徵机关得依相关协定得与他国进行国别报告资讯交换外,加上主檔报告及移转订价报告揭露之资讯,成为移转订价查核之重要利器。
因此,随着税务机关握有之资讯愈来愈完整,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全球移转订价主持会计师张芷表示,企业面对各国移转订价查核时需格外留意资料提交之一致性,及注意各国税局对于资讯解读的差异,因受控交易时常涉及跨境交易,若稍有不慎将可能面临重复课税,因而造成跨国企业在各地营运的税务不确定性。
为因应税务查核力道增强之局势,张芷建议企业可透过申请预先订价协议(APA)有效减少税务不确定性,透过事先与主管机关议定常规交易结果,对台商而言,单边或双边APA均有其租税效益。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林棠妮表示,单边APA是指向受控交易一方所在地之税捐机关申请APA,不涉及其他领域之税捐机关,双边APA是指向受控交易双方所在地之税捐机关同时申请APA,单边或双边预先订价协议除了可以达到降低移转订价查核风险外,双边预先订价协议更可避免重复课税之税务风险。
KPMG安侯建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协理陈钰雯补充说明,预先订价协议系针对企业与关系企业间之受控交易类型,就其交易条件、可比较对象、常规交易方法及关键性假设条件等主要问题与财政部讨论,为往后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受控交易订下明确的利润率区间,并于双方达成共识后签署。
依据现行规定,预先订价协议涵盖期间为自申请年度起3年至5年,期满经审核通过后得延长。申请资格为协议涵盖期间之交易总额达新臺币5亿元以上,或年度交易金额达新臺币2亿元以上,且前三年度无重大逃漏税情事。
林棠妮进一步指出,企业担心在评估预先订价协议之执行结果方面,原系以协议约定之固定利润率为基准,逐年衡量营运结果是否与其相符,惟实务上常受到产业景气循环及各国市场波动影响,导致企业实际营运所产生之利润率,未能达到约定的利润率,对企业而言反而必须多缴税,因此降低企业申请预先订价协议之意愿。
为更符合预先订价协议之实务需求,日前财政部于110年6 月24 日发布台财际字第11024508100号令,指出企业得与主管机关约定检视受控交易是否符合协议之方式,採以预先订价协议涵盖期间个别年度或全部年度平均之受控交易结果之利润率指标进行评估与调整,若企业之利润率不符合协议约定之利润率范围,亦可于该利润率范围内,分年或于协议适用期间最末年,以最靠近该利润率范围之端点或该范围内任一点向上或向下调整,例如与税局签定APA的常规营业净利率范围为3%~8%,当未符合其常规交易范围内之调整方式得以最靠近该范围之端点(即3%或8%)或该范围内任一点向上或向下调整。因此可减少以上之担心。
另外,中国大陆国家税务总局为鼓励在中国大陆境内企业申请适用预先订价协议,亦于2021年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简易程式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24号公告」)并于2021年9月1日正式生效,此公告旨在针对简化申请程序,明订单边预先订价协议申请阶段作业时间,以减轻跨境投资者之遵循成本。
陈钰雯解释,24号公告发布前,单边预先订价协议申请流程分为六个阶段: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属及监控执行,24号公告精简上述程序为三阶段: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及监控执行,以加速审核流程进行。此外,24号公告就受理申请及协商过程明定作业时限,主管机关应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企业是否受理申请;若受理申请,则税务机关应于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与企业完成协商,惟企业提交补充资料时间不计入上述6个月内,此规定将大幅提升与中国税局单边预先订价协议签订之效率。
张芷最后提醒,面对当今税务资讯交流越趋透明及反避税措施越趋完备的税务环境,税负成本亦是经营成本,不容小覷。申请预先订价协议可事先与主管机关就受控交易内容协商常规交易结果,能有效减少租税不确定性外,双边APA亦可降低双重课税之风险,亦可达到预防未来税务争议,并减少企业未来面临税务审查所需之人力与时间等成本,建议企业应全面评估受控交易移转订价之风险,是否应善用APA,作好最佳税务管理,进而增加企业强韧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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