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职于新竹某科技公司的沈姓男子,去年1月开始以手机、针孔摄影机,趁公司2名女同事运动后之际,拍摄穿内衣吹头髮、沐浴等画面,多达十多次,2名被害人获知后,向沈男求偿共1130万元,新竹地院审理后,认为沈男对2女造成身体、隐私等不法侵害人格情节重大,判决他对2女各须赔偿160万、60万元,为相关案件罕见的高额纪录。
2名被害女子指控,沈男去年1月开始,每周有2、3天的时间,利用午休时间和同事一起运动,而2女都在运动后利用淋浴间洗澡并更衣,未料沈男去年6月开始,以手机,开始窃录被害人更衣、吹头髮的画面。
且不久后,沈男还变本加厉,在淋浴间加装针孔摄影机,每天拆装,偷拍女子淋浴身影。2人各被偷录17、18次之多,直到其中一次,发现门缝中有手机晃动,被害人才惊觉遭到偷拍,并当场报警,沈男当场人赃俱获,事后并向沈男各求偿930万、200万元。
判决内文指出,沈男声称2女请求赔偿金额过高,认为应各赔偿2女15万、5万较为合理。新竹地方法院一审依窃录身体隐私部位罪判沈男徒刑7月,检方认为过轻,且沈男假意和被害人和解后又不认帐,造成二度伤害,因此再提上诉。
高等法院认定沈男用针孔偷拍的行为比手机严重,因此撤销原判决,判审男9个月有期徒刑。新竹地方法院审酌沈男具有科技背景,且拍摄女同事身穿红色或黑色或透明色内裤甚至淋浴画面,储存于手机、笔电留念,令人厌恶,且对被害人造成身体、隐私、贞操等不法侵害人格法益情节重大,判沈男须赔偿两女各160万、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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