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劳动局近期检查发现,有一旅馆女性服务人员,需要配合雇主排定班别于早班或晚班出勤,该劳工于已向雇主告知怀孕之事实,并申请产检假,惟雇主在排定班别工作未留意,仍排定该劳工于午夜10时至翌日6时区间之班别出勤,已违反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5项规定。
陈信瑜强调,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5项有关禁止妊娠或哺乳期间之女工于夜间工作之规定,系基于母性保护之必要,不因释字第807号公布失效,雇主于排定女性劳工班别,仍应留意工作时间,避免触法。如雇主使怀孕或哺乳期间劳工于夜间出勤工作,仍违反《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5项规定,违者依法可处9万至45万元罚锾。
陈信瑜另补充,劳动基准法第49条第3项规定仍属有效,女性劳工因健康或其他正当理由,表示无法于午后10时至翌晨6时之时间内工作者,雇主仍不得强制其工作。
陈信瑜呼吁,雇主仍应妥善照顾夜间工作劳工,除了注意劳工的身心健康外,建议给予适当的协助或补助,如夜间津贴、交通津贴或交通车、休憩宿舍等措施。
许多雇主对于相关排班注意事项或方式有不了解之处,臺北市劳动局提供「劳条健检师」免费入场服务,有需要的头家可直接至「臺北市民服务大平臺」提出线上申请,或至劳动局劳动权益中心临柜申请,也可以用传真、邮寄等管道提出申请。若担心染疫风险,企业也可申请电话通讯辅导。如有劳资争议调解程序或劳动检查案件进行,「劳条健检师」辅导服务将暂缓实施,待调解或检查案件结束后,将再择期安排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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