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一名张姓女子在彰化开设应召站,疑为躲避警方查缉,还与应召女子签署租约,以每月千元低廉价格出租,但仍难逃检警查缉,今年1月警方持搜索票到场,顺利逮捕张女及「租客」3名女子,在现场发现保险套、润滑液、计时器、监视器主机等证物,讯后法官依图利容留性交、猥亵共三罪,判张女应执行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罚金。
张女去年7月起,陆续将位在彰化的房子分隔为数间房间,以每个月新台币1000元至3000元的代价出租给林女、张女、以及林女,让她们以每节15分钟700至800不等代价,从事全套、半套服务,直到今年1月警方接获线报,持法院核发搜索票直闯套房,当场查获正在性交易的林女以男客。
张女以为用出租写租约就能蒙混过关,骗过检警的调查,但警方搜索时,扣得监视主机、镜头各1、保险套6枚、计时器2个、润滑液2罐及现金800元等证物, 加上寻欢客与「租客」指证歷歷,还证称说有抽头一件抽200元等,虽然法官不採信「租客」抽头说法,但其他证据让张女百口莫辩,只能认栽。
法官审酌,认为张女容留林、张、林三人从事性交易,从提供房间到查获日止分别有3至6个月,贪图小利容留他人性交易,影响社会治安及观感,对社会风气有不良影响,考量被告坦承犯行,容留女子所得利益等,依图利容留性交罪2罪,各处有期徒刑3月,又犯图利容留猥亵罪处有期徒刑2月,应执行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罚金以新台币1000元折抵一日,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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