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绿色金融行动方案2.0」所定永续金融发展目标之核心策略,强化本国银行对气候相关风险之管理,金管会订定「本国银行业气候风险财务揭露指引」,预计自111年实施,本国银行应自112年起,于每年6月底前办理前一年度气候风险相关财务揭露。
金管会表示,「本国银行业气候风险财务揭露指引」要求本国银行应依规模及业务性质建立适切之气候相关风险管理与机会机制,自治理、策略、风险管理、指标与目标等面向揭露对于气候风险之管理资讯,同时应订定相关内部规范及机制,定期审视确保依循指引之规定办理。考量气候相关财务资讯揭露架构之整合及标准化指标须逐步建立,金管会参考国际经验,就上开指引实施初期,系要求银行业者定期揭露,就揭露内容则採循序渐进方式,对于本国银行未能揭露或无法具体揭露之事项,给予可解释说明之弹性,引导业者逐年增加自行揭露资讯并强化各项质化及量化内容。
为利本国银行业者遵循,金管会已请中华民国银行商业同业公会全国联合会因应业者需求,组成专案工作小组,研订「本国银行业气候相关风险管理实务手册」,协助业者顺利办理相关揭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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