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县48岁张姓男子去年9月在个人脸书页面贴文,指称瘦肉精的毒,戴口罩也难防,并称侄子用瘦肉精的下场是得脑癌过世,因而吃上官司,虽然彰化地院法官认为并不构成违反《食安法》第46条之1的散布不实讯息,判决无罪;彰化地检署将待收到判决书文内容并审慎研议后,再提出上诉。

曾担任彰化地检署检察官的律师郑智文,检察官任内侦办过许多食安、环安和公共工程弊案等重大案件,打击不法捍卫食品安全、保护环境与国土安全;去年他就曾公开抨击,进口美猪不论情理法各方面,都是错误政策。

针对本案一审判决结果,郑智文大讚法官的判决很英明,判决理由读来也十分有力、合理;他认为,瘦肉精的疑虑争议已久,这样的判决,在食安法令与言论自由之间,才合乎比例原则。

资深法界人士则认为,直接指涉瘦肉精会引发脑癌、甚至指戴口罩无法防止瘦肉精,这样的连结太过武断、也不是事实,且容易误导民眾,当然已明显触犯食安法。

彰化地方法院庭长兼发言人黄龄玉指出,《食安法》第46条之1,散播有关食品安全之谣言或不实讯息需以散布、传播「捏造或虚构事实」为其构成要件,所谓「捏造或虚构事实」,必须内容出于「故意捏虚」,如果有合理怀疑误认有这个事实而传播或散布,尚难认为有违法的故意。

她强调,起诉书卷内所附相关报告,也都提到有报导指出含瘦肉精的美国牛猪可能引起癌症转移,动物实验的结果,确实也有提高癌症细胞转移的能力;张男以侄儿亲生经验,加上自身所阅览的网路文章、新闻报导,在网路张贴这样的言论,难认有故意张贴不实讯息,因此法官做出无罪判决。

彰化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叶建成表示,尊重法院判决,将待收到判决书后审慎研议内文理由,再提上诉。

依《食安法》第46条之1,散播有关食品安全之谣言或不实讯息,足生损害于公眾或他人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币1百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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