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前美时执行长史格瑞最近多次在媒体投书,台湾东洋药品公司认为,史格瑞投书内容是以鱼目混珠方式,替无履约能力的Inopha AG公司漂白,怀疑意图影响林荣锦背信案审判,台湾东洋2日指出,将发存证信函制止史格瑞继续散布谣言;东洋并强调紫衫醇药品的台湾药证为台湾东洋所有,欧洲药证是欧洲AET公司所申请,Inopha AG根本毫无贡献。
史格瑞曾于上报投书「台湾生技缺的最后一块拼图──国际引路人」,不实指称Inopha AG曾协助台湾东洋进入国际市场,经台湾东洋发表声明严正驳斥后,2日又于经济日报投书「生技引路人,助台药厂打入国际市场」,指「瑞士商Inopha也曾与台厂合作在欧洲成功取得紫杉醇药证」,影射台湾东洋,台湾东洋强调,史格瑞投书内容完全不是事实。
台湾东洋指出,林荣锦在担任东洋公司董事长期间,于2008、2009年未经董事会决议,将东洋重要药品产权以近乎无偿方式授权给Inopha AG,造成东洋巨大损失严重损害股东权益,台湾东洋已向林荣锦及Inopha AG负责人Denis提告,本案正由最高法院审理中。
东洋引述台湾高检署上诉书,指台湾东洋2006年即已开发出第一代紫衫醇(Docetaxel)药品,并取得台湾学名药许可证,随后持续开发第二代药品并申请配方专利,2007年10月获得台湾药证变更许可,2008年4月台湾东洋与欧洲药厂AET(Alfred E.Tiefenbacher)合作开发,AET于2009年11月取得欧洲紫衫醇药证,Inopha AG对此并无贡献。
上诉书中也指出,Inopha AG是当时台湾东洋德国籍员工DENIS私自设立、既无资金、人力、又无专业能力的信箱公司,史格瑞在经济日报投书中,指Inopha AG曾与台厂合作在欧洲成功取得紫杉醇药证,是企图影响法院审判林荣锦背信案的谣言。
东洋公司认为,由于史格瑞曾在二审审理时,出庭替林荣锦作证,也发表与近日在媒体投书内容相同的立场,但据查史格瑞的公司与林荣锦相关公司有合作关系,并领取顾问费。因此合理怀疑史格瑞此时频繁在媒体投书,是企图帮Inopha AG漂白,达到鱼目混珠的效果。
台湾东洋认为,史格瑞在媒体投书,不仅动机令人怀疑,内容亦非事实,怀疑意图影响台湾东洋与林荣锦官司的司法审判,已严重影响股东权益,将发存证信函给史格瑞,正告他不得再于媒体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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