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将举行全国性公民投票,台中市政府劳工局表示,公民投票日雇主依法须给假,以保障劳工的投票权益,违者最高可处100万元罚锾,并应补给工资。
今年全国性公民投票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延至12月18日举行,劳工局表示,依据劳动部公告,指定公民投票日为劳基法第37条第1项规定的应放假日(俗称国定假日),公民投票日雇主依法须给假,以保障劳工的投票权益。
劳工局长张大春表示,保障劳工行使投票权,公民投票日当天具有投票权且该日原属工作日的劳工,业者应予放假一日且工资照给,又「一日」是指自午前零时至午后12时连续24小时,雇主如徵得劳工同意于该日出勤,出勤工作时间,应加倍发给工资,且应不妨碍投票。
但该日若原属劳工休息日或例假者,本得行使投票权,不另给假,若雇主徵得劳工同意于休息日出勤者,应依劳动基准法规定计给加班费,且应不妨碍其投票。
劳工局指出,投票权仅得于投票当日行使,其性质与一般休假日(国定假日)有别,该放假日不得与其他工作日对调实施,因此,公民投票日雇主应依法给假,以保障劳工投票权,若雇主未依法给假或给薪者,可处2万元以上,最高100万元的罚锾,并应补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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