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政府去年透过i-Voting方式,了解市民对管理竞选广告的意向,最终投票结果出炉,「仅能在政府设置的公告栏张贴相同数量尺寸竞选广告」获最多数认同,北市法规委员会今针对《北市竞选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修正草案做审查,经北市议员讨论指出,若12月18日「公投绑大选」过关,恐再影响条例,到时又要重新再审,经讨论决议待公投结果出炉后再审。

为维护市容景观、公共安全、交通秩序,加上去年透过i-Voting办理的投票结果,以及网路社群媒体发展,逐渐以网路宣传取代实体广告的趋势下,北市建管处提出,修正《北市竞选广告物管理自治条例》草案,经市政会议通过后送市议会审议。

修正草案中,除新增由市府设置「公设选举公布栏」,供政党及候选人设置竞选广告物,还将现行竞选广告物设置时间「选举投票日前2个月及政党初选1个月」,修正为投票日前28天至5天不等,其中里长只限前5天,政党初选则均不得设广告物。

条例修正仍存在许多争议,法规委员会上议员梁文杰提到,参选人得设置竞选广告物的期间、地点被限缩,也相当程度影响政治言论的表达,他说,对现任议员来说,竞选看板少没什么影响,但这是新人曝光的权益,反而让争取连任者占尽优势,他认为,应该要考虑到新人,以及政党初选。

议员周威佑更质疑,这样的条例不只限制候选人,还限制了第三人的表意自由,如果有支持者在自家挂布条,这样有违反条例吗?如果影响到市民表意自由,会与宪法抵触,届时市府恐吃上宪法官司。

议员汪志冰则认为,广告有很多种方式,户外看板广告只是其中一种,对新人来说,确实有不太对等的优势,但站在修法的角度,如果要朝先进国家选举的状态,确实要跟上脚步。

不过,也有议员对现行市府取缔广告物有很大的意见,戴锡钦指出,认同修法的宗旨,但最大问题是有没有办法落实违规取缔,过去通常是有民眾检举才拆,并无一致性,且执法能量有差别,违规广告甚至选举选完了还在,根本没有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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