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传媒叶毓兰专栏】立法院12月7日三读通过修正警察人事条例第31条,并增订第37条之2,对警察工作权多一层保障,也多一种激励方式,提升员警工作士气。

警察比一般公务人员採更高的道德标准,不仅在内规与管理法令上对自己五花大绑,员警长期牺牲,但是年改时,国家并没有对警察如同军人切割处理,而是比照一般公务员,警察实在没理由如此自残。原警察人事条例第31条第1项第4款规定,对于除犯内乱、外患、贪污、强盗以外等罪,遭判有期徒刑,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经处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决确定,未宣告缓刑或未准予易科罚金者,应予免职。

我提案修法,经准予易服社会劳动者,应无影响勤业务之执行,且现行未考量「易服社会劳动」与「易科罚金」具同质性之法律结构下,依现行「警察人员人事条例」将警察人员免职,违反平等原则、比例原则,并严重侵害警察人员应受宪法保障之工作权,应予修正,今天立法院终于三读通过,免除了一项无理的规定,也对警察工作权多一层保障。

而警察工作特殊,勤务繁重,具有危险性及辛劳性,应该有较一般公务人员较为优惠的激励措施,因此,这次修法也通过警察机关为激励警察人员及支援警察机关勤务、业务人员工作士气,激励工作绩效,得发给奖励金,算是对警察的辛苦的肯定,并给予一定的支持。

另外为表彰警消人员对国家贡献,并提升警消人员之健康权,政府应给予适当的休息,我主张应于6月15日警察节及1月19日消防节,让警消人员各放假一日,不需当日放假,单位可视业务情况安排同仁轮休或给予加班费;虽然我担任司法法制委员会召集委员,也将本案排审协商,但是,很遗憾未能获得行政院与内政部的支持,功败垂成。

我很希望蔡政府能正视警消应有的权益,在释字785号的精神上全面改善对警消同仁不合理的制度。

作者为立委、前警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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