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姓女子去年8月驾驶自小客车沿国道一号南下行经台南路段时,因多次变换车道未全程打方向灯遭后方车辆录影检举,短短22分钟违规12次,遭罚3万6000元罚锾,胡女收到罚单后,认为违反连续举发规定,因此,提出行政诉讼,法官勘验检举画面,认为有6张罚单确实不符连续举发规定,判处撤销6张罚单,可上诉。

判决指出,胡女2020年8月4日上午9时6分驾车行经国道一号台南段时,因多次未依规定全程使用方向灯遭后方车辆录影检举,从南下283公里处至323公里处行驶22分钟,共被拍下违规12次,没多久,胡女就收到12张各3000元罚单,且还被记违规点数12点。

但胡女不服短时间遭连续举发,因而提出行政诉讼讨公道,胡女主张,同一驾驶行为时间间隔短暂,却遭多次裁罚,明显违反一行为不二罚原则,声明应该要撤销罚单。

而高市府交通局认为,连续举发相距6公里、6分钟的规定,应是指单一或具有持续性的违规行为,如连续超速、违规行驶路肩等,胡女每次变换车道应按自然单一行为判断原则分别处罚,否则若只算一次违规,未来不就代表民眾可以随意变换车道?恐影响附近驾驶安全。

高雄地方法院审理时,法官勘验检举画面,认为胡女确实有变换车道未依规定全程使用方向灯事实,但违规地点相距未达6公里、违规时间相隔未达6分钟,或未行驶经过一个路口,应该以单一违规行为论处,而胡女有6次违规,举发时间都在6分钟、6公里内,在短时间内连续举发,有违比例原则,因此撤销其中6张罚单,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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