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黄姓男子日前拿铝质球棒对化缘的尼姑挥舞,台北市大安警分局员警到场后,查获他持有铝质球棒1支将他依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之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移送,台北地方法院简易庭认定球棒可做为攻击武器使用,裁罚5000元。可抗告。
黄姓男子被逮后辩称,球棒平常都放在摊车上,带来防身等语,但法官认为,铝质球棒1支,杀伤力甚强,可做为攻击武器使用,显有危害于一般安全之情形,他辩称用来防身等语为辩,难认属法律上之正当理由,其辩词应不足採。
北院认为,社维法规定,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者,处3日以下拘留或3万元以下罚锾,构成违法要件,须行为人客观上有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之行为,且该携带系无正当理由有危害于社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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