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14日院会三读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开放公司得以用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立委曾铭宗(右)、谢衣凤(左)拿出标语在议场内合影留念。(姚志平摄)
立法院14日院会三读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开放公司得以用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立委曾铭宗(右)、谢衣凤(左)拿出标语在议场内合影留念。(姚志平摄)
在副院长蔡其昌敲槌后,立法院14日院会三读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开放公司得以用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姚志平摄)
在副院长蔡其昌敲槌后,立法院14日院会三读通过「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开放公司得以用视讯方式召开股东会。(姚志平摄)

立法院今三读《公司法》部分条文修正,随着数位科技之进步,股东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股东权日渐普及,应加以重视与保障,尤其疫情期间放宽视讯股东会呼声更高。立法院今三读通过,将来可以以视讯会议召开股东会。

修法明定,公司章程得订明股东会开会时,以视讯会议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方式为之。但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中央主管机关得公告公司于一定期间内,得不经章程订明,以视讯会议或其公告之方式开会。

国民党立委曾铭宗表示,线上召开股东会是国际趋势,今年又遭逢疫情,股东会无法如期召开衍生重大问题,他也提出附带决议,要求金管会必须在明年3月底以前提出相关规定,让明年6月召开股东会可以如期实施,该决议也在立院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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