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演员马友芯提告指称,她带2012年由经纪公司安排拍摄「瓦城泰式料理」广告照,但2013年经纪约期满后,瓦城仍持续用她的照片,在台湾、大陆上海、苏州等分店宣传,侵害她的肖像权,她提告求偿157万多元,一审败诉,二审逆转改判瓦城侵权须赔9万元确定。
马女提告表示,经营「瓦城泰式料理」的瓦城泰统公司在2012年委由风暴公司拍摄平面广告,用以悬挂在其各分店,风暴公司于是安排旗下所经纪包含她在内共计5名模特儿进行系争平面广告拍摄工作,但她与风暴公司所签订之模特儿演艺事业经纪契约,2013年届满。
马女说,瓦城泰统公司未取得她同意,继续使用平面广告,悬挂于其经营之台湾65家分店、中国上海3家分店及苏州2家分店,侵害她之肖像权,且受有不法利益,请求返还相当于她代言酬金之不当得利107万1000元,并赔偿精神慰抚金50万元。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驳回马女的请求,她提上诉后,台湾高等法院二审认为,瓦城泰统未经马女同意使用其肖像至去年共计6年,经计算先前授权在台湾地区使用系争平面广告2年的费用为1万5000元,判令赔偿9万元,至于精神慰抚金50万元为无理由,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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