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台北市政府建筑管理工程处委托厂商拆除廖姓女屋主的违建冷气铁架,不料却引发火灾烧毁整间房屋,廖女诉请国赔;一审认定建管处应负6成责任,廖女违建负4成责任,判赔121万多元,二审重新计算金额后,改判126万多元。可上诉。

台湾高等法院二审指出,北市建管处在2013年委请包商将铁架以氧乙炔烧焊方式强制拆除,但指挥监督承包商施工时,未依法採取防火措施及于旁边备置安全消防器材,且铁架铝窗旁均为易燃之塑胶衣橱与珍珠板,施工拆除铁架,其不慎于切割时所产生高温、火花而引发系争火灾。

高院认为,烧燬的房屋室内装潢、电器设备及家具等物,致廖女受有损害,是北市建管处公务员于执行拆除职务时,显未尽其职务上应注意之义务而有不法过失,造成廖女受有损害,两者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建管处须赔国家赔偿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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