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数位科技之进步,股东以视讯方式参与股东会并行使股东权日渐普及,应加以重视及保障,鉴于如有疫情等类似不可抗力情事发生,倘因公司章程未及修订致股东会无法以视讯会议方式为之,将对公司运作及股东相关权益有所影响,爰本次修正增加配套规定,其重点如下:
一、关于公司与闭锁性公司之股东会,增订中央主管机关得因天灾事变等不可抗力情事,得公告于一定期间内,得不经章程订明,以视讯会议或其公告之方式开会,增加採行视讯股东会之弹性。
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部分,开放可採行视讯股东会,并就其应符合之条件、作业程序及其他应遵行事项等,优先适用证券主管机关所定之子法。
经济部表示,这次公司法修正,保留原章程订明之规定,兼顾股东权益保障,并增加召开视讯股东会之弹性,经济部未来也将于公司章程范例中增列有关配套提示,以利公司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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