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数起重大刑事案件造成社会震撼,凸显行政院及司法院对于精神障碍者的监护处分机制的执行未尽周妥,影响受监护处分人復归社会的机会,监察院昨通过监委王幼玲及高涌诚提案,促请行政院偕同司法院并督同所属注意检讨改进。
有美国大学物理博士学歷、精神鑑定罹患妄想型思觉失调症的李姓嫌犯,10年前圣诞夜在板桥骑楼纵火,险些酿出人命,经监护处分5年返家,前年7月竟又再次纵火,该案也让外界讨论监护处分相关制度有无需要改进,监委因此进行调查。
王幼玲、高涌诚调查发现,每年约有200位被法院裁定监护处分,其中涉窃盗罪者约占三成,有近五成监护处分时间为一年;有些精神医院拒收非精神医疗标的的反社会人格,无精神症状者,使得要跨区安置,不利出院后追踪回诊;而且受监护处分者行动受限,不能外出、外宿,治疗模式的多样性有所局限,加上缺乏社区復健的转衔机制,皆不利于復归社会。
调查报告表示,根据刑法第19条,在判决定谳前,不能执行监护处分。使执行监护处分时点出现空窗期,不利于急性期收容人之医疗,如果各审级法院判决无罪,常会被当庭释放,或者假释期满之后才进行监护处分,亦恐引发危害公共安全之社会焦虑。
调查委员指出,监护处分之性质,兼具医疗保护及预防对社会安全危害之意旨,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处分,应受比例原则的规范,并考量被告行为的严重性、危险性及未来行为期待性,併评估医疗之效果。司法单位允宜审慎启动监护处分机制,并对受处分人进行长期的调查追踪。
此外,近来发生数起疑似精神障碍者重大治安事件,政府机关以治疗照顾及预防社会风险为由,修法延长监护处分时间,并拟依严重程度分级分流,设置高度化安全维护管理的司法精神医院,监委强调,应考虑司法院释字第799号解释文,符合宪法保障人身自由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监委认为,对经长时间监护处分无明显降低再犯危险的被治疗者,行政院如何规划促进这些人停止治疗重获自由、復归社会的配套机制,应儘早参酌世界先进国家作法,进行社会沟通对话,寻找共识,取得人权与社会安全风险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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