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修法明定逃漏税额情节的认定标准,纳税义务人应审安排重大交易架构。

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的刑事罚金,由现行六万元以下,大幅提高到1000万元以下。本次修法也明定逃漏税额情节重大的认定标准,并增订加重处罚的规定,即个人逃漏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营利事业在5000万元以上的情况下,修法后将会面临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1000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罚金。如果教唆或帮助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者,刑事罚金也由六万元以下,提高到100万元以下。戴群伦提醒,纳税义务人对于重大交易架构的安排应更审慎,避免节税架构被税务机关认定为不法重大逃漏税案件,而须面临刑责及高额罚锾的风险。

其次,修正退税请求权期间,纳税义务人务必留意申请退税期限。

本次修法也修正退税的请求权期间。如果纳税义务人因为自己申报计算错误而多缴税,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的期间,由现行五年延长到十年,且除自行适用法令或计算错误外,本次修法增订「认定事实」或「其他原因」之错误,也可认定属归责于自己的错误;不过,若是属于政府机关错误的情况下,基于法律安定性,同时避免事后举证及查核困难,申请退税期间则由「无期限」缩短为15年。

戴群伦表示,本次修法也增订过渡期间的适用原则。属于纳税义务人自己错误而造成溢缴税的情况,虽本次修法将请求权期限延长到十年,但针对2021年11月30日前尚未超过五年的案件才能适用,换言之,属于2016年12月1日以后发生的案件,才能够适用十年的退税期限;如果是属修法前政府机关错误造成溢缴税款案件,退税期间,应自施行日2021年12月19日起算15年内提出申请。提醒纳税义务人应儘速检视是否有溢缴税案件,并于期限内提出申请,以免丧失自身权益。

第三为陈年欠税大户的追税期间延长。

针对俗称陈年欠税大户的追税期间条款,财政部原提出的修法版本,并未延长落日期限。经立法院审议后,属于2007年3月5日以前已移送执行但尚未终结的重大欠税案件,执行追税期间的截止日,修法延长10年,到2032年3月4日落日。

第四,明订重大不可抗之事由,纳税义务人得申请分期缴纳税款。

税捐稽徵法原已明定,如果纳税义务人因天灾、事变、不可抗力事由或为经济弱势者,不能在法定期间内缴清税款的情况下,得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或分期缴纳。本次修法增订其他可以申请分期缴纳税款的事由,包括纳税义务人因客观事实发生财务困难、经税务机关查获应补徵鉅额税款,或经地方政府认定符合分期缴纳地方税等情况。

戴群伦提醒,适用本次修法的案件,分期纳税期间不得超过三年,且应加计利息。另外,属于纳税义务人财务困难的情况下,仅限于所得税才可主张分期缴纳,其他税目例如营业税、货物税、菸酒税、证券交易税等,无法适用。

第五,调降应纳税额得暂缓移送执行金额比例及滞纳金加徵率,以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

为保障纳税义务人权益,针对缴纳復查决定应纳税额得暂缓移送执行之金额比例,由「半数」调降为「1/3」;有关逾期缴纳税款的滞纳金加徵方式,则由现行「每逾二日」修正为「每逾三日」,按滞纳数额加徵1%,总加徵率由15%调降为10%,修法后将可减轻纳税义务人的负担,不过,有关修正后之滞纳金加徵方式,其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定之。

第六,增订检举奖金规定以避免争议。

为利各税目一体适用,于本次修法增订有关检举奖金的规定,包括检举奖金以每案罚锾20%,最高以480万元为限,也规定税务人员、税赋查核人员配偶或三等亲、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务员,及参与逃漏税捐或其他违反税法规定者,不能够领取检举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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