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莎拉蒂恶煞张敦量3人,上月7日驾车与宋姓男大生驾驶的车辆擦撞,3人痛殴宋男致颅内出血住院。台中地检署侦查终结,认为3人有强制、伤害他人身体的犯意联络,有不确定杀人故意,依杀人未遂起诉张,另陈劲豪、李韦霖被依强制、伤害罪起诉,并将3人移审地院。台中地院下午开羁押庭,法官裁定续押。
检方起诉指出,张敦量、李韦霖、陈劲豪等3人于11月7日凌晨0时40分许,共乘玛莎拉蒂行经臺中市西屯区臺湾大道3段与河南路3段交岔路口处,与宋男所驾驶之自小客車发生擦撞,因此心生不满,于同日凌晨0时41分许,由张男持铝棒与李、陈一同下車,吓逼宋下車,宋碍于张等人持有器械及威吓等压力而下車。
岂料,张敦量随即以手臂勒住宋男的颈部,将宋男拉至玛莎拉蒂跑车侧边察看車损,再将宋男拉到人行道,对其拉扯头髮、搧巴掌,将其推倒在地,李、陈2人则架着宋男,让张男继续打巴掌。
同时,张嫌等人也向宋男同车等人恐吓:「你们打电话试试看」等语,试图阻止报警,且张男持续用脚持续猛力踹踢倒卧在地之宋男的头部,害宋男头部因踹踢之重力而撞击地面,因而受有头皮、手部、左膝挫擦伤、鼻部流血、左眼瘀青、头骨破裂硬膜上出血、气脑及颅骨底部闭锁性骨折等伤害。嗣经警获报到场处理,并其送医救治,歷经多日治疗宋才救回一命。
台中地检署检察官侦查后,认为张敦量的行为以违反犯刑法第304条第1项之强制及第271条第2项、第1项之殺人未遂等罪嫌;李韦霖、陈劲豪2人所为,均犯同法第304条第1项之强制及第277条第1项之伤害等罪嫌,全案侦结提起公诉,并于今日移审。
台中地检署襄阅主任检察官卓俊忠表示,张敦量在侦查期间主张两方是互殴,并对宋男提起伤害告诉,但检察官认为此说法只是张男单方面指控、无验伤证明,不起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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