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交通大队警员石明谨因担任球评,今年7月惩戒法院第一审认定,他在电视台担任足球赛事评论员,赚车马费等283万多元,并领取足协出席费5400元,违反公务员不得兼职规定,判降1级改叙,罚款20万,他不服提起上诉。
石明谨提上诉后主张,担任警察25年,每年嘉奖超过40支,没有因担任球评有影响到警察工作,他推广及教育足球运动30年,为台湾足球界培养很多优秀的运动员,在警界、运动圈受肯定。
惩戒法院调查,石未经服务机关许可,从2011至2018年间,担任爱尔达电视台足球评论员,共出席190次,领车马费283万3850元,也担任足协纪律委员,领出席费及交通费共5400元。
惩戒法院第一审认为,《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所谓「业务」只要以经常、持续的行为,做同一目的社会活动就是业务,将石判降1级改叙,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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