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次修正草案有三大重点:促进友善併购环境、增加併购弹性及效率、保障股东权益。

在促进友善併购环境方面,新增两项租税诱因:首先,为改善被併购新创公司股东的租税环境,明定被併购新创企业个人股东取得的股份对价,可选择全数延缓缴税;其次,明定可辨认无形资产之类型,扩及营业秘密、电脑软体、积体电路电路布局权等各种特许权,且放宽併购取得的无形资产可按法定享有年限或以10年做为摊销的计算标准,使併购方更易于估计其租税成本。

目前甲公司併购乙新创公司,乙新创公司股东获配併购对价(股份对价)超过原始出资额,超过部分的金额属于股利所得,应在当年度课徵所得税。但新创的个人股东只是取得股票,并未实际取得现金,却要在併购当年度立即课税,影响股东对併购案的意愿。

增加併购弹性及效率方面,参考国外立法例,放宽非对称式(以大併小)併购适用条件,现行企业併购法有关非对称式併购规定,须同时符合「併购公司併购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且「其支付之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净值2%」,才能排除股东会决议;草案则放宽为「併购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过其已发行股份之20%」,或「併购公司所支付股份、现金及其他资产之对价总额,不超过併购公司净值20%」,即可由董事会决议后进行,不须再经过股东会,将有助于加速成熟企业进行併购,提升产业的竞争力。

强化股东权益保障方面,修正草案规定公司必须在股东会召集事由中,说明董事就併购之利害关系重要内容,以及赞成或反对併购的理由;并扩大反对併购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之适用范围,对于股东会决议时未放弃表决权而投下反对票的股东亦有适用,以保障其退场机制。

#併购 #对价 #新创 #促进 #被併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