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用水人使用再生水或海淡水,将依比例给予耗水费减徵或抵减,再生水及海淡水合计6000吨至1.8万吨,耗水费减徵10%。使用再生水等1.8万吨至3.6万吨减徵20%;使用量超过3.6万吨可减徵30%。

为了降低开徵耗水费对于企业衝击,耗水费从111年7月1日起至113年12月31日将减半收取,未来会逐年定期调整相关减徵机制。

这次耗水费草案中,排除政府机关、行政法人。学校、医疗机构、社福机构及农业用水,由于涉及公眾服务性质、医疗行为有病患生命安全、社福机构有其公益性,因此不会收取耗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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