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园一名男子从2017年女儿就读国小5年级起,利用与她同寝之际加以性侵及猥亵,他的恶行持续到2021年,女儿最后向警方报案,共计狼父性侵、猥亵女儿73次,台湾高等法院斥责他悖逆伦常、恶性非轻,但考量他坦承犯行,判刑12年。可上诉。

被害女人在2017年就读国小5年级、年满11岁时起,父亲以每月1次之频率,趁与她同寝之际,亲吻她嘴巴、胸部及抚摸甲胸部及私处22次;2019年她就读国中1年级起至2020年,父亲又对她性侵25次。被害人满14岁后,这名父亲又对她性行为共26次。

高院审酌被告身为人父,竟悖逆伦常,对年幼女儿性侵及猥亵,造成她身心受创,影响她健全之人格发展,恶性非轻,考量被告犯罪后坦承犯行之态度,判处12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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