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2022年公司董事会与股东常会应注意事项,以及公司法与证券交易法重要更新提醒,安永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服务部副营运长沈碧琴表示,企业须留意有些事项得登记在章程中才生效。
举例来说,股份有限公司特别股发行条件、发给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或从属公司员工,如库藏股转让、员工认股权凭证等、股东会採视讯会议方式等需进行登记;闭锁性公司为股东会採视讯会议或採书面表决而不实际集会等;公开发行股份有限公司则为股东会採视讯会议,或拟授权董事会以特别决议,将股息及红利、公积以现金发放等情况。
沈碧琴认为,原则上,多数章程条文于决议修正后即可适用,例如:若拟採用盈余分派或亏损拨补于每季或每半会计年度终了后进行,修章后即可分派前一季或前半年度盈余。但有例外之特殊情况,如:股东会开会时拟以视讯会议或其他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之方式、董事/监察人选举拟採候选人提名制度,或盈余分配政策等,应先召开股东会修章,在下次股东会方可适用。
对于董事会或股东会召开之方式,沈碧琴提醒,股东会之召集程序或决议方法若有违反法令或章程时,股东得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诉请法院撤销其决议;若决议内容有违反法令或章程者无效。至于董事会之决议,若违反法令章程及股东会决议,导致公司受损时,参与决议之董事,对于公司负赔偿之责;若有违反法令章程之行为,继续一年以上持有股份之股东,得请求董事会停止其行为,所以要特别注意股东会及董事会的召集程序、决议方法及议案内容。
公开发行公司依证券交易法第41条提列特别盈余公积规定,新规定适用时点原则应自分派2020年度盈余开始适用,例外可延至分派2021年度盈余开始适用,因此,2021年度盈余需适用修正后原则提列特别盈余公积。公开发行公司于办理分派2021年度盈余时,需留意是否需修订章程中所定的股利政策,若有需要,应在董事会拟具盈余分派案前召开股东临时会完成修订。
对于公司董事、监察人选举案及持股注意事项,董监事应选名额及新章程之适用情形,因选举方式、行使表决权的方法、及章程名额是固定数或区间数而有所不同。公司若採候选人提名制,名额以公告时已生效章程为准,新章程于下次股东会适用;公司若非採候选人提名制及非以电子方式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若为固定人数,应于开会通知书载明更改后之人数,名额以修章后新章程董监事人数为准,新章程于当次股东会适用;公司章程若非固定人数,公开发行公司以寄发召集通知时已生效章程为准,于下次股东会适用,而非公开发行公司,应于股东会选任董监事前即知悉选举之人数,名额以修章后新章程董监事人数为准,新章程于当次股东会适用。
有关草案要点,沈碧琴提醒在公开发行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准则上,公开发行公司或其非属国内公开发行公司之子公司,若有向关系人取得或处分资产,应提早规划,了解交易金额是否需经股东会通过,避免需重新召开股东会。在大陆地区从事投资或技术合作许可办法,修正重点为删除「商标权」及「着作财产权」,另一项修正重点为明定技术合作态样,而应事先申请许可;若从事相关技术合作之公司,应重新检视技术合作是否属于我国专门技术或专利权范围;此外,事先经关键技术小组审查通过、经济部投资审议委员会许可者,应留意如事后转让大陆投资事业出资,股权移转可能造成陆资运用之情形,等同涉及技术移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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