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担任龟山乡乡长的陈志谋,利用乡长可决定核拨各期工程款项期程之公权力,向民间厂商强募财物20万元,又公用工程之数量向厂商收取贿款498万多元,桃园地院一审重判20年,台湾高等法院二审依藉势藉端强募财物等10罪,各判刑5年至7年4月不等刑度。

高院撤销改判后,依先前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不于本案判决定其应执行刑,对陈男犯藉势藉端强募财物罪判刑7年4月,收贿2年罪各判5年6月、6年,职务上行为收受贿赂罪共7罪,各处有期徒刑5年至5年6月,未来定谳后,将由检方另定执行的刑期。

时任桃园县龟山乡乡长陈志谋凭藉其核定工程款之权势,指示由秘书联繫安提阿公司,强令对方捐款30万元予龟山国小,又利用核拨给付工程款之决定权限,自沣硕公司先后收到「99年度龟山地区公共设施修缮(单价发包)工程二期」贿赂共计为23万4000元。

陈志谋藉职务上对公用工程有核拨给付工程款之决定权限,对坪顶地区淹水改善工程及二期工程,乡内区域排水疏浚工程、全乡营建废弃物清运工程,全乡道路挖掘修復机动养护坪顶地区第一期工程等,陆续贪污收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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