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修宪委员会今日初审讨论18岁公民有修宪提案权,未来只要年满18岁,就依法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参加公民投票之权,以及被选举权。

儘管国民党团缺抗议,但民进党和民眾党、时代力量等党团达成共识,点名表决通过,初审通过让18岁民眾享有公民权。

修宪委员会初审修订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之一,中华民国国民年满18岁者,有依法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及参加公民投票之权。除本宪法及法律别有规定者外,年满18岁者,有依法被选举之权。宪法第130条之规定,停止适用。

另外,宪法增修条文第12条规定,修宪须经立委1/4提议、3/4出席(85席),及出席立委3/4决议(64席)提出宪法修正案,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的半数,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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