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中心提起诉讼主张,大同公司在2020年6月30日召开股东会,由林郭文艷担任主席并指挥议事、裁示决定决议方法等,但她为维持其经营权执行董事业务违法,应解任董事职务,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认定,判决投保中心胜诉,林郭文艷遭解任董事。可上诉。

林郭文艷在2018年至2020年担任大同公司董事兼董事长,并从2020年起担任董事,投保中心主张,2020年6月股东会,林郭文艷担任主席并指挥议事,却称大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扣除无表决权数已超过半数出席,未揭示何等股东、依何等法令规范而无表决权之股权数,随即开始会议。

投保中心表示,林郭文艷为阻扰股东出席股东会,拒绝交付表决票、选举票予部分股东,并擅自以部分股东取得股份之资金来源涉及陆资为由,认定其等较早取得之10%股份无效,不得行使股东权,并删除部分股东业经电子投票完成之表决权。

此外,林郭文艷以部分股东违反企业併购法为由,径予认定该等股东取得之股份超过10%部分无表决权,并删除部分股东业经电子投票完成之表决权,投保中心认为林郭文艷违反公司法等规定,请求法院裁判解任林郭文艷担任大同公司之董事职务。

台北地方法院一审判准投保中心的请求,上诉后,高院认为,部分股东是否为陆资,有无违反规定,应由主管机关调查或法院审认决定,林郭文艷僭越主管机关及法院职权,以该等股东较早取得10%股份之资金来源涉及陆资为由,认定其取得之股份无效,不得行使股东权,属于违法。

高院表示,本件无法证明部分股东系共同基于同一企业併购目的而取得大同公司股份,无企业併购法之适用,林郭文艷限制该等股东表决权之行使,违反公司法、大同公司章程第12条之重大事项。

合议庭指出,林郭文艷所为,造成大同公司从2020年7月2日起列为全额交割股、暂停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自办股务等节,损及大同公司商誉、影响该公司交易市场、再次支出股东会成本费用及对股东表决权平等权益侵害甚大。

高院认为 ,林郭文艷在股东会径予认定无表决权之股数高达12亿余股,占大同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53.32%,对大同公司股东权益之影响已达重大程度,构成违反法令及章程之重大事项,判命林郭文艷担任大同公司之董事职务应予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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