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办理外匯业务作业规范」,于92年8月6日订定,歷经9次修正。为利银行提供客户多元服务,并配合央行开放票券金融公司及证券业得向指定银行申办外币贷款,因此修正本作业规范。

本次修正要点如下:一、有关银行业办理一般匯出及匯入匯款业务、买卖外币现钞及旅行支票业务所涉确认顾客身分程序及凭办文件,回归依洗钱防制法、其他相关规定,以及银行内部作业程序办理,爰修正相关办理规定。(修正规定第四点及第十三点)

二、放宽指定银行办理数位外匯存款帐户之承作对象;另删除指定银行办理外匯存款业务有关凭办文件之规定,改由银行依其内部作业程序办理。(修正规定第五点)

三、配合央行开放票券金融公司及证券业得向指定银行申办外币贷款,爰增订指定银行办理外币贷款得凭其他央行规定之文件办理。(修正规定第六点)

四、增订指定银行透过自动化服务设备受理顾客存入外币现钞及兑换臺外币现钞,应以指定银行名义向央行汇总报送交易资料。(修正规定第十一点)

五、明定经央行许可于机场或其他临时设置兑换点办理每笔未逾等值五千美元买卖外币现钞之银行业,向央行报备简化结匯及申报手续,应报送资料之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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