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往很多家族会选择在境外免税天堂设立公司作为控股、资产管理或金融商品操作之用,然而,面对新法上路,不免担心CFC对是类境外公司所产生之影响。
家族投资架构在面对CFC制度的第一步骤即检视目前投资架构在CFC生效后可能产生的影响与衝击,举例来说,如果境外公司是单纯作为控股之用,只要实质营运公司未分配盈余给境外控股公司,则CFC制度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但若是实质营运公司会分配盈余给境外控股公司时,纵算境外控股公司未分配盈余给股东,股东仍会因为CFC制度视同分配的精神而提前缴税。
然而,并非所有境外控股公司都会落入CFC的课税范畴,王瑞鸿特别提醒,CFC课税的第一个要件是个人或营利事业及其关系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境外公司股权超过50%、或对该境外公司具有重大影响力者,该境外公司方有可能落入CFC的课税架构;如果该境外公司持股已经分散到不同家族分支甚至不同世代的家族成员身上,有可能该境外公司就不会落入CFC的课税规定。因此,确认CFC课税制度对家族投资架构的影响是首要之务。
如果经由第一步骤已确定家族境外投资架构会落入CFC的定义者,家族成员也无须太过恐慌,下一步就是进一步检视家族投资架构在CFC生效后是否会产生税负的不效率,进而可考虑在CFC课税制度生效前先行调整。
王瑞鸿举例,过去家族企业选择在境外设立多层次投资架构来转投资东南亚的生产基地或是不动产,在这个投资架构下,东南亚转投资公司匯出盈余,所产生的当地扣缴税款,并不能用来扣抵日后台湾股东获配最上层控股公司盈余所产生之所得税,但只要最上层控股公司选择不分配盈余,所产生的扣缴税款的浪费则可能较易为股东接受;但是当CFC课税制度生效后,只要东南亚实质营运公司一匯出盈余,最上层控股公司股东就可能立即面临到缴税的问题,而实质营运公司当地的股利扣缴税款并不能来扣抵CFC的课税,故如何让实质营运公司的股利扣缴税款具有抵税效果即为关键。
过去很多家族境外公司的股东或是基于简化作业程序或是疏于办理股东名册的变更,而导致公司名义上的股东与实际股东已有落差,王瑞鸿另外提醒,此时即须在CFC课税制度生效前加以厘正,以避免日后徒生争议。
简言之,第二步骤主要针对目前投资架构在CFC制度下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相关因应,诸如备妥帐簿凭证、厘正股东名册等或是调整未来的投资架构以避免税负上无谓的损失。CFC制度下税务成本的增加有可能是必然的结果,但无谓的租税损失仍然可以避免,即便过去有多种可用于节省税负的投资架构,为避免旧思维在CFC生效后造成反效果,提醒切勿再以旧观念因应未来的CFC课税制度。
虽然财政部已于多年前公布个人计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及营利事业认列受控外国企业所得适用办法,但未来CFC课税制度在执行上仍有许多细节或疑义仍待厘清,而家族企业在面临CFC议题时,也有诸多的细节会被忽略,包括境外投资架构与境外公司财务报表的揭露,会不会衍生过往海外所得甚至是遗产及赠与税的税务风险、家族成员在申报CFC所得时的立场是否一致、CFC生效前的架构调整会不会衍生台湾或是其他地区的租税风险等。
王瑞鸿提醒,面对租税的议题,因为每个人的状况不同,并不能一体适用所有租税架构和方法,若纳税义务人自行参考其他类似案例操作,可能不仅无法降低租税风险,反而增加了其他税务风险。因此,洽询专业人士提供必要的协助,才是达到事半功倍效果的最佳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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