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表示,「外币收兑处设置及管理办法」从1969年1月1日订定后,歷经13次修正,这次就现行条文16条,修正整併后共计17条,修正重点首先是收兑限额由现行等值1万美元调降为等值3000美元。其次是增订外币收兑处应保存有关强化审查、可疑交易及指定制裁等文件,于接受查核时,应迅速提供规定保存的文件。

其三是增订具申办资格的行业在申设外币收兑处时,应检附负责人及具最终控制权人的无犯罪纪录证明,及外币收兑处于执照记载事项有所变更时,应向台银申请变更。其四是修正外币收兑处应于门外或营业场所明显处悬挂其执照,以取代原识别标示。

其五为修正台银得对外币收兑处撤销或废止核准,增订台银得视外币收兑处违反相关规定之情形,通知其限期改善。其六是整併现行条文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并增订强化客户审查措施。

七为增订外币收兑处应建立员工遴选及任用程序,并依外币收兑处防制洗钱及打击资恐标准作业程序办理稽核作业。最后是增订外币收兑处办理香港或澳门发行的货币现钞收兑业务,准用本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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