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市某国小男童,前年在校门前广场与其他人玩球,却在追球过程中扑地摔倒,导致双手手腕处桡骨骨折,家长认为是另名男童踢足球害儿子绊倒,提告求偿88万元;彰化地院法官勘验监视录影画面,认为难以认定跌倒是因他人造成,亦无法证明摔倒前曾被球绊倒,因此驳回告诉。全案仍得上诉。
根据判决书,前年4月9日上午10点多,正是国小第二节下课时段,当时就读3年级的林姓男童,与其他2人到学校大门口广场玩足球,同年级但不同班的陈姓男童也手持足球到场踢球;林童跟着其他2人快速奔向前追球,不料随即跌倒,导致左、右两侧远端桡骨尺骨骨折(即手腕处),经校方送往彰基医院,进行3次钢板固定术。
林童家长认为,儿子跌倒骨折,是被陈童踢出的足球所绊倒造成,因而向陈童及其父母等3人提告,请求赔偿医疗费32万2287元、看护费6万4400元,另外还有精神慰抚金50万元,合计88万6687元。
陈童父母主张,该广场本来就是大家下课嬉戏活动、参与体育运动的地方,林童当时奔跑速度快,儿子踢球前视野前方无人,不可能刚踢出去又立刻阻止或避开,且球放下后有往前滚动,踢出去的足球并未碰触林童,认为林童应是自己摔倒,与踢球行为无关。
法官审理时,勘验校方提供的监视器录影画面,发现陈童与同学走到广场中,当时另外一颗球从另一方飞过来,林童跟在另两人后面追球,随即在树丛后方,往前扑地跌倒受伤;同时陈童就站在林童跌倒处附近,将足球放到地面后踢出。
由于被树丛挡住,并未清楚录到足球滚动落地的位置,与林童跌倒前一刻是否有被球绊倒。
法官认为,受伤的林童、踢足球的陈姓男童年仅8、9岁,正值成长好动阶段,从事喜好运动往往只专注前方与球的方向,难以要求跟成年人同样标准、负起注意义务;且根据影片画面,难以断定林童奔跑时,是否有被陈童踢出的足球绊倒,也不能排除是自己跑步不慎摔倒。
加上当时两班老师询问其他孩子,有学生说是被球绊倒,也有说不是、不知道,对于跌倒原因说法分歧,既然林童的父母无法举证证明,难认林童跌倒受伤与陈童踢足球有因果关系,判决林童父母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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