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黄姓女驾驶去年8月间开车行驶国道一号北上员林路段,因变换车道未全程打方向灯,短短1分钟内遭开3张罚单,而黄女不服裁决,提起行政诉讼。彰化地院法官认为,虽黄女违规属实,但裁罚不符合比例原则,最终撤销其中2张罚单。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黄女主张,她去年8月间行驶至国道一号北上员林路段,因变换车道未能全程打方向灯,而遭到后方车辆恶意检举,短短3.8公里、1分钟内就收到3张各3000元的罚单,明显不符合比例原则,请求法院撤销原处分2至3。
对此,台中区监理所表示,经检视检举影片,可发现黄女并未依规定使用方向灯是3次独立的行为,有时序与地点的差别,并非持续的违规行为,应当分别处罚,认为对于黄女的裁决处分并没有违误。
彰化地院审理时,认定罚单举发程序无不法,且黄女在变换车道时,没有全程使用方向灯,确有过失,但黄女的3次违规地点都相距6公里内、违规时间相隔1分钟内,在行驶过程中没经过路口、隧道,因此不符合连续举发要件,最终准许撤销原处分2至3。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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