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4年结婚至今的一对夫妻,分居逾30年,妻子提告请求法官裁判离婚,但台北地方法院认为,2人分居多年,婚姻已生破绽,有难以维持之重大事由,但事由是因妻子为逃避债务径行离家所致,她不得请求裁判离婚,判决驳回她的请求。可上诉。

法官指出,提告的妻子坦承她因积欠债务后,独自在外租屋,并从1990年间独自赴美,两造分居迄今逾30年,期间均无联繫等情,2人客观上徒有夫妻之名而无夫妻之实。

但法官认为,妻子因积欠大笔债务,置债务、子女及家庭于不顾,径自离家远走他乡,多年未联络,未尽母亲、配偶之责,独留老公照顾两造子女,并持续居住在两造共同住所,未曾搬离,难认老公无维持婚姻之意愿。

法官表示,纵认2人分居多年,婚姻已生破绽,有难以维持之重大事由,然究其事由实乃因妻子逃避债务径行离家所致,妻子须负主要之责,不得请求离婚,判决驳回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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