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799号解释,已就性侵害犯罪「刑后强制治疗」处分的宣告及停止,指示应提供正当法律程序保障,司法院院会18日通过《刑事诉讼法》等修正草案,建置各类型保安处分裁定审查程序规范,完善正当法律程序,草案将儘速函请行政院会衔,送请立法院审议。

草案将声请裁定宣告保安处分之种类,依人身自由之拘束程度而为区分,有拘束人身自由类型之处分,例如许可延长监护、施以强制治疗、撤销保护管束执行原处分,及非拘束人身自由类型之处分,例如免除处分之执行、停止强制治疗、付保护管束、因执行保安处分而免其刑之执行等。

检察官声请时,应以声请书叙明理由及证据,并以缮本通知受处分人;检察官对于声请许可延长监护、施以强制治疗,或许可执行拘束人身自由处分,应遵期提出,使法院能够充分审慎裁定,但释明正当事由者为例外,以兼顾受处分人之权益及社会安全维护。

保障受处分人如因身心障碍,致无法为完全陈述时之辩护倚赖权,应指定公设辩护人或律师为其辩护,并准用辅佐人规定,使有亲友、社工人员或其他专业人员为辅佐人陪同在场。

草案也规定阅卷权及其限制,另规定就涉及拘束人身自由保安处分之裁定程序,应为传唤或通知,给予陈述意见机会。检察官声请停止强制治疗时,因法院之准驳仍可能影响人身自由,故规定准用拘束人身自由类型之审查程序。

如果受处分人经鑑定、评估认无继续强制治疗必要,而检察官仍继续指挥执行时,如受处分人依法声明异议,原则亦准用拘束人身自由类型之审查程序。

此外,司法院院会也修正民事诉讼法的草案,重新审视民事诉讼程序之诉讼费用制度,使诉讼标的价额核定及诉讼费用徵收、退还等相关规定更臻明确,以及案件撤回起诉后,当事人均得声请退还部分裁判费,以鼓励撤回无益诉讼,节省宝贵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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