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务署表示,我国于100年5月30日起对自中国大陆产制进口卜特兰水泥及其熟料课徵反倾销税,106年2月20日公告继续课徵,课徵期间将于111年2月19日届满5年,财政部业于110年7月19日公告,国内同类货物产业代表认有继续课徵之必要者,得于公告翌日起1个月内提出申请。原案申请人台湾区水泥工业同业公会于110年8月18日提出继续课徵之申请。

关务署进一步说明,依据申请人提供之资料,可合理怀疑如停止对涉案货物课徵反倾销税,倾销及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爰财政部决定进行调查。

本案之调查程序及时限,依据平衡税及反倾销税课徵实施办法第44条第4项规定,财政部应自公告进行调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倾销调查认定,并通知经济部;经济部应自公告进行调查之日起展开产业损害调查,于接获财政部通知之翌日起2个月内完成认定,并通知财政部。财政部则应于接获经济部通知之翌日起10日内,提交该部关税税率审议小组审议是否继续课徵反倾销税。依照时程推演,今年第3季底结果可望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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