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赌博算不算犯了刑法的赌博罪?在107年的一个法院判决后,引起各界的强烈反应,鑑于资讯科技进步,传统赌博演变成不受地域及时间限制,为了让刑法可以更符合现代需求,去年12/28立法院三读通过刑法修正案,明确将网路赌博纳入刑罚范围。
107年的案例是「被告透过帐号密码登入赌博网站,进行赌博行为,原审判决无罪,检察总长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驳回」。驳回的理由认为,网路赌博具有一定的封闭性,不具公开性,难以认定是在「公共场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场所」赌博,所以尚不能援刑法第266条第1项「在公共场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场所赌博财物者,处三万元以下罚金」之赌博罪予以论处,只能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4条「于非公共场所或非公眾得出入之职业赌博场所,赌博财物者,处新臺币九千元以下罚锾」加以处罚。判决最后也提到,针对这种新兴赌博,如果认为有刑事处罚必要,应该透过修法来明定。
有鑑于此立法院乃着手进行修法,除了将刑法第266条第1项的罚金从三万元提高到五万元外,还增订了第2项「以电信设备、电子通讯、网际网路或其他相类之方法赌博财物者,亦同。」,同时也把非法投注的彩券正面表列为没收财物的范围,并于110/12/28三读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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