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劳工局近日接到一封民眾感谢信,要求表扬局内员工,经了解,原来寄件人林先生是名退休劳工,因公司寄件申请注销劳退准备金专户,劳工局进而发现公司未给付林先生旧制退休金,主动联繫劳雇双方并认真监督,虽然一度被误认为诈骗集团,但最后让劳工顺利领回44万元,特别来信表达谢意,「这种优秀员工应以嘉许、表扬」。
承办的就业安全科陈姓同仁表示,当初致电林先生说明时,突如其来的好事让他不可置信,甚至反问「为什么不发公文过来?」,后来同仁灵机一动,请林先生拨打1999,再透过市府总机转接,确认是来自政府单位的通知,才解除心防,她笑说:「很多劳工只记得劳保老年给付,忘了还有一笔旧制退休金,很高兴能帮忙林先生领到退休金!」
劳工局长陈瑞嘉说明,本案承办同仁在办理公司申请注销劳退准备金专户业务时,发现林先生在劳退条例施行前已在公司任职,并于劳退条例施行时选择适用劳退新制。因领取劳保老年给付,有2019年9月的劳保退保纪录,但仍继续任职到2021年8月离职,此时已符合劳基法退休条件,却误以为劳保老年给付就是旧制退休金,而未向雇主请领,雇主也因不谙法令而未主动给付,经过劳工局向劳资双方说明后,雇主即儘速给付劳工40余万元退休金。
劳工局表示,劳工在劳退新制施行前已在同一公司任职,且符合劳基法第53条自请退休条件 (即在同一事业单位工作年资达25年,或工作年资达15年且年满55岁,或工作年资达10年且年满60岁),即可向雇主申请退休,此时雇主不能拒绝,且应一次发给旧制退休金。
另提醒旧制退休金的请求权时效为5年,劳工若发现自己离职时已符合退休条件,雇主尚未给付退休金,此时应儘速向雇主提出申请,以免超过请求时效。
陈瑞嘉进一步说明,自劳退新制开始实施后,针对选择适用新制的劳工,原本的旧制年资仍继续保留。由于雇主经常会忽略旧制劳工退休金权益,劳工局在公司申请领回劳工退休准备金时,均会严格把关,如发现公司尚有给付义务,即会要求补发,以保障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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