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鑑于全球最低税负制即将于2023年上路,香港及新加坡近日皆已于2022/2023年财政预算案中宣告,针对大型跨国企业(年营收达7.5亿欧元)将研拟当地最低税负制并以15%为法定税率。香港预计最快将自2024年起施行,新加坡则尚未提出明确的时程。
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国际租税主持会计师廖哲莉表示,由于全球最低税负制原则上将补充税款分配给集团最终母公司所在国或其他集团成员所在国,经济合作暨发展组织(OECD)已预期各国将新增或修订国内课税规范以确保该国之企业之补充税款在当地缴纳,以保障其课税权。
去年12月20日OECD发布之规范范本(Model Rules)新增合格之当地最低税负制税额(Qualified Domestic Minimum Top-up Tax DMT),概念上该税制系採用与全球最低税负制同样计算及执行方式,但系针对该国当地营运个体,并就其所得至少于当地缴纳15%税负。为避免重复课税,规范范本允许在计算各国或租税领域之全球最低税负制之补充税款时,当地最低税负制(DMT)税额得作为全球最低税负税额扣抵之项目。
据此,廖哲莉指出,儘管香港及新加坡当地最低税负制之课税细节尚待公布,预期将遵循规范范本所订之课税规范,以确保其对跨国集团在当地营运个体之补充税额具优先课税权。
廖哲莉指出,面临全球最低税负制及当地最低税负制双重实施之税务衝击,建议达7.5亿欧元门槛之跨国企业应将下列三点注意事项提前纳入考量:
一、境外所得恐将课徵15%当地最低税负。香港与新加坡之税制系採属地主义,故当地之营利事业仅须就源自当地之所得纳税,至于境外之所得,则依照现行法令无需于当地纳税,过往台商多透过香港或新加坡个体从事全球贸易或集团间资金调度等活动来控管整体税务成本。因此,若实施当地最低税负制(DMT),当地营运个体之免税境外所得恐将使其有效税率未达15%而产生额外的税负成本。
二、香港或新加坡作为控股公司者将成为纳税主体。研拟当地最低税负制亦被视为香港及新加坡为导入全球最低税负制而进行之前置作业。一旦全球最低税负制正式启动后,即使台湾最终未能加入,位于香港或新加坡之集团中间层母公司则将成为纳税主体,依所得涵盖原则对其直接或间接持有海外转投资公司有效税率未达15%的部分,由香港或新加坡课徵补充税额。
三、当地租税优惠之实际效益将大打折扣。为吸引外国人进行投资,不论是香港或新加坡政府皆提供不少租税优惠政策,例如新加坡全球贸易商计画(Global Trader Programme)及营运总部优惠(International Headquarters Award),或香港企业财资中心(Corporate Treasury Centre)等,符合资格之收入得适用低于当地法定税率之优惠税率课税。然而,对于达当地最低税负制(DMT)适用门槛之台商而言,前述租税优惠带来的实际效益不再,应思考是否需继续于当地投入一定金额支出以延续租税优惠资格或寻求其他非税务优惠之可能性,例如现金补贴或其他如提供优惠用地或聘雇补贴。
廖哲莉总结,随着当地最低税负制(DMT)之施行,达门槛之台商将无法再利用香港及新加坡离岸免税特色进行税务规划;预计各国也会进行修法进行开徵税负(例如阿拉伯联合大公国)或实行该国之最低税负制,以确保该国对其本地企业之课税权。另一方面,非租税优惠之奖励将成为吸引外资之重点,也是跨国企业于海外投资时,应考虑争取之重点。此外,各国租税优惠预计将维持以吸引低于门槛之跨国企业。
面对此不可逆之国际课税趋势,企业宜密切观察各国立法动态,审慎评估各国实施当地最低税负制对集团整体税务、营运及资金层面的潜在影响,方能提前准备相关因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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