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土地价值包括营利事业本身不动产,例如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之价值,及其控制事业之不动产,且价值系以实价衡量。

房地合一2.0生效后,自110年7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后取得之房屋、土地、房屋使用权或预售屋及其坐落基地,均会适用房地合一税2.0。

其中,依所得税法第4条之4第3项规定之「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交易,应视同房地交易,课徵最高45%之房地合一税;财政部于今年初分别发布函令,明定个人及营利事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国内外营利事业过半数股份或出资额」认定标准。

所谓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指的是同时满足二项条件。

首先,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内任一日(交易日起算前一年之期间末日在106年6月30日以前者,以110年7月1日为期间末日),个人及营利事业直、间接持有过半数之国内外营利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

其次,被交易之营利事业股份或出资额之价值50%以上系由境内之房屋、土地所构成。依财政部函令规定,符合「一定条件之股份或出资额」之股份交易所得不适用课徵所得基本税额,需课徵房地合一税。

赖永发提醒,个人应特别检视自110年7月1日后之股权交易案件,包括股份出售、股份交换、股份转换及以股作价交易等。其持股比例之计算,除留意本人之持股外,尚包括关系企业及配偶、二亲等以内亲属之持股合併计算,符合条件之个人,于函令发布前之交易案件,应于110年3月31日前自动补报补缴加计利息,以免被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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