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日前公布最新税务不合作清单,其中黑名单为税务不合作清单,名单未有更动,而灰名单则增加了十个国家或地区,包含贝里兹、英属维京群岛(British Virgin Island)、以色列及台商近年积极投资之越南等,香港及马来西亚仍留在灰名单中。

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被列入黑名单之地区执行制裁措施,而台商过往习惯透过境外公司持有欧盟地区公司交易,勤业眾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陈宥嘉今(3日)提醒,如个人或企业透过OBU公司作理财操作或控股目的,将适用较高扣缴税率。此外,个人或企业于家族传承或进行组织重整时,亦应注意金融机构及信托业者对该等公司之限制及接受度。建议若企业架构中有设立于黑名单或灰名单国家或地区的台商,未来应多追踪各国修法方向,进行架构规画时更需审慎评估及定期检视。

欧盟税务不合作清单从2017年底开始公告,自2020年开始,每年更新二次,而每次名单公布结果皆让许多国家面对欧盟之压力进行修法。自2021年起,欧盟成员国必须对被列入黑名单之地区执行制裁措施,例如提高支付与该地区款项之扣缴率(例如法国和荷兰均提高至75%及25%)、支付方不能于报所得税时认报费用抵税、禁止获得欧盟资金及要求揭露更多企业资讯等。

举例来说,台商企业所惯用之萨摩亚,仍列于黑名单中,亦尚未发布经济实质相关法规。若个人或企业透过萨摩亚公司持有欧盟地区公司(如法国、荷兰等地区),则当地公司匯出之股利、利息、权利金及服务费等将适用前述惩罚性扣缴税率且不得认列税上费用。

据此,陈宥嘉提醒,若个人或企业透过如OBU公司理财操作或控股目的时,将适用较高扣缴税率,也会因而增加税负负担;另一方面,当个人或企业于家族传承或进行组织重整时,亦应注意金融机构及信托业者对该等公司之限制及接受度。

灰名单则为尚未完全遵循国际税务准则但承诺进行遵循之国家或地区,当其符合国际税务准则时,将自灰名单内除名。而自去年底被加入灰名单的香港及马来西亚,马来西亚已承诺进行相关税改包括对境外所得课税等;又如香港自2021年10月5日被列于灰名单之后,其承诺将于2022年底修改税务条例,并于2023年实施改善措施,预期将先针对在香港无实质经济活动之企业,其跨境被动收入(如股利、利息、权利金等)进行扣缴。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增灰名单中包含了台商近年来投资较多之越南,应关注未来越南当地税务法令之更新动向,预计将加强国别报告交换机制,以承诺遵循OCED所列税基侵蚀及利润移转(BEPS)行动方案之最低标准。

陈宥嘉提醒,企业架构中有设立于黑名单或灰名单国家或地区的台商,未来应多追踪各国修法方向。如今法规多变是新常态,进行架构规划时需审慎评估,更要定期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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