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会今通过「幼儿教育及照顾法」及「教保服务人员条例」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修法重点包括,拟将幼儿园超收等重大违规,罚锾额度将从3万元提高到30万元;若对幼儿身心虐待或霸凌情节重大,罚锾自原先50万元以下,提高为60万元以下,草案将送立法院审议。

教育部指出,草案参酌教师法,据以修正相关人员不得于教保服务机构任职的规定,包括视情节轻重分别明定终身、1年至4年不得进用的规范,以及通报、资讯搜集、查询、停职等相关规定,藉以健全教保服务机构相关人员消极资格规范及处理机制。

教育部表示,草案强化幼儿保护规定,并增修相关罚则及提高罚锾,明定教保服务机构相关人员不得对幼儿有身心虐待、体罚、霸凌、性骚扰、不当管教或其他对幼儿身心暴力或不当对待的行为,以落实儿童权利公约。

关于损及幼儿及家长权益情节重大的各类违规情形,如超收幼儿情节重大、生师比不符、知悉有不适任人员未依规定处理、未办理幼儿团体保险、未依规定收退费、规避检查、进用未具资格的教保服务人员、借用教保资格证书等,罚锾从6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提高至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并得依行政罚法再予加重。

现行教保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服务人员体罚幼儿最高可罚50万元,并公布行为人姓名及机构名称,修正草案则提高罚锾上限,教保服务机构负责人或其他服务人员,对幼儿身心虐待,或体罚、霸凌、性骚扰,或其他对幼儿之身心暴力或不当对待之行为,情节重大者,处行为人新台币6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罚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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