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妙龄女在结婚前突然怀孕,但不确定孩子生父是谁,心生堕胎念头,于是找当时曾交往的富商男友签名同意,但富商男友怕杀生不肯签名,给予女方2900万让她安心养胎生产。但女方拿到钱还是不想要孩子,又找张姓男友帮忙签名,张男明知肚子里的孩子不是他的,仍直接取她进门并答应扶养小孩,但养了6年后反悔,提告要求妻子付他207万扶养费和工作损失,法官调查,女方婚后给张男的花费,远大于张男的付出,因此判决免免赔。
张姓男子向法院提告称,他和妻子于民国103 年结婚,但双方在109 年7月28日和解离婚,妻子在于104 年间产下儿子,还向他说这是他的小孩,并要求他办理育婴留职停薪照顾儿子。
张男控诉,但是孩子的富商亲生父亲,在108年间向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提起确认与儿子亲子关系不存在诉讼,最后法院判定儿子竟然不是自己亲生,才知道被老婆欺骗,因此认为6年来,他花了45万抚养费、工作损失186万,要求老婆应赔偿207万余元。
但是女方却称,「我自己也不是很清楚儿子是老公还是富商的小孩,我要拿掉小孩,先要求富商签名,富商怕杀生不敢签,给我2,900 万元,我又要求老公签名,老公说要跟我结婚把小孩生下来,我并没有欺骗老公。」
女方控诉,「结婚后被告就一直跟我要钱买名牌包买车,原告本来在自己哥哥开的公司上班,跟哥哥吵架想离职,是为了领育婴津贴才请育婴假,根本不是要照顾小孩,我自己有请保母照顾小孩,让小孩去念幼儿园,养小孩的费用都是我付的,我还每个月给原告2万元生活费,原告信用卡帐单也是我付的,原告不仅半毛钱都没有付,还把小孩带去臺北要胁我付300 万元。」
法官查出,女方明确提出相关收据、双方通讯软体对话纪录、丈夫帐户交易明细资料、信用卡缴费明细资料全部属实。因此审酌女方支出费用金额,实质远大于老公所支出费用金额,应认女方已依其经济能力分担对儿子扶养义务,并未因此有不当利益,因此判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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