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府劳工局受理劳工申诉案件或劳动检查时,常见雇主因不谙法令,资遣劳工后未给付资遣费、误算资遣费数额、未于终止劳动契约30日内发给,或是误以为试用期间终止劳动契约不须给付资遣费等,提醒业者违反法令规定将裁处30万元至150万元罚锾。

劳工局长张大春指出,资遣费计算标准依劳工年资属旧制、新制或保留旧制而有不同,旧制为2005年7月1日以前在同一事业单位服务的劳工,选择《劳动基准法》退休制度,依据《劳动基准法》第17条规定,每满1年发给1个月平均工资,未满1年者,以比例计给,未满1个月以1个月计。

张大春表示,新制为2005年7月1日《劳工退休金条例》施行后,任职于同一事业单位的劳工,适用《劳工退休金条例》退休制度,依据《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2条规定,每满1年发给二分之一个月平均工资,未满1年者,以比例计给,最高以发给6个月平均工资为限。

劳工于2005年7月1日以前到职,选择新制并保留旧制,可依新旧制资遣费计算标准分段计算后,再合计发给。

劳工局指出,资遣费应于终止劳动契约30日内给付,如未于期限内依法全额给付,旧制依《劳动基准法》第78条、新制及保留旧制则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45-1条规定,可裁处30万至150万罚锾。

另外劳雇双方如于劳动契约中有试用期,雇主认为劳工不能胜任时而终止劳动契约,仍应依法给付资遣费,呼吁请事业单位遵守法令,共同维护劳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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