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过去西进大陆投资设厂,可能採两套帐(明帐与暗帐)制度,资诚表示,该类台商应留意税务风险。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徐丞毅表示,不久前有个台商来谘询处理对策,主因就是十几年前该名台商採两套帐操作,在今年初被大陆稽查局核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未全额开票且增值税申报时不申报未开票收入,漏缴增值税与附加税费约人民币90多万,滞纳金约人民币150多万,且处以50%的罚款(约人民币50万),该台商总计被裁处人民币290多万。

徐丞毅指出,由于该台商在中国大陆只有这家公司,且近年经营困难早想将公司解散清算,税务稽查局的人担心该台商卷款潜逃,警告若未在期限内缴纳相关税款将面临刑责。

不过,徐丞毅也表示,该案有几点需厘清,首先是中国大陆的核课期间,还有加徵滞纳金额度,以及刑事责任。

目前中国大陆税收徵管法的核课期间,主要有分三年或五年以及无限期。有期限的核课期间主要指纳税人非主观故意的计算错误,编造虚假计税依据但没有造成少缴税款,以及漏未申报纳税资讯等三类。

但大陆也有无期限的核课期间,主要是指偽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以及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申报的偷税行为。

徐丞毅表示,本案例的台商两套帐漏申报收入属于偽造、隐匿帐簿行为,因此即便已是十多年前的不法行为,仍然会被追税,台商在实际案例中若无法举证非主观故意,将承担极大的税务风险。

另徐丞毅指出,大陆加徵滞纳金实际上可争取不超过本税。因《行政强制法》有规定加处滞纳金的上限,而税务机关属于行政机关,应按照《行政强制法》规范处理。

最后,从大陆《刑法》201条规定观之,纳税人採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10%以上)、数额巨大(30%以上),需承担刑事责任。

徐丞毅指出,其实只要在补税通知后缴纳全部税款与滞纳金,接受相关行政处罚,原则上可以免除刑事责任。但台商若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者,则无法享受刑事免责。

资诚建议,在当前疫情造成两岸交流不便的情况下,台湾总部对于对岸税务机关的动作必须更加慎重。在面对一般的税务检查前最好都先做过税务风险盘点,保留充分的佐证资讯以及发生当下及时向专家谘询因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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