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询问,若NCC启动「合併例外」,放宽1GHz、3GHz、6GHz以下,各家业者不得超过总频宽1/3上限?谢继茂说,那就看引用的相关法条适不适当、讲不讲得过去,法律的保障是国家立国的基础,中华电信认为应该按照当初招标时的竞标规则的承诺,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
「电信管理法」第 12条第4项规定「因电信产业市场状况、频率使用效率或消费者权益 等特殊情事,主管机关得酌予放宽电信事业实际可使用频宽之限制频 谱上限的规定」。电信管理法第12条「例外」规定,可不受 1/3限制。
是否引用「例外」规定、放宽各家电信公司持有的频谱总量上限 1/3规定?NCC尚未做出最后的决定,而且电信三雄目前亦各有立场,台湾大认为应该引用例外,中华电信及远传电信目前均持反对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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