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电视》甫成立近2年,在即将上架有线台前,1年内却变更3个董事长,国民党立委洪孟楷质疑《镜电视》有无「二次施工」?申请执照前一套人马,获照后又另一套人马?要求NCC(通传会)明天到立院专案报告。NCC于专案报告中指出,公司负责人变更,属公司营运自主及公司治理范畴,并涉经济部主管事项,NCC将依法续为办理。
有关媒体报导《镜电视》人事争议,NCC表示,该会于111年3月9日接获该公司来函申请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变更,因执照所载内容变更,案件并涉卫广事业执照之换发。不过,公司负责人变更,属公司营运自主及公司治理范畴,并涉经济部主管事项,NCC将依法续为办理。
至于NCC在审理镜电视申设期间,被爆料《镜周刊》社长裴伟担任该公司有给职顾问、镜电视员工与镜周刊人员共用等情形,NCC均向当事人瞭解,并经当事人说明,NCC对《镜电视》提出附款并予以许可。
付款要求《镜电视》应落实营运计画中所订股权分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企业永续经营更重于获利、多元且独特专业且深度、严格的自律与制播准则、新闻不带私益或个人目的、不受政府、政党、企业、广告商、股东或经营团队等任何人不当干预。
该公司应依营运计画于开播次日起3个月内补实至少450人编制,并不得与他公司有人力共用情形;该公司应于开播次日起4个月内检附公司员工名册函报NCC。该公司于「公司负责人及主要股东资讯申报平臺」执行变动申报内容之次日起7日内,就变动内容另函予NCC。
付款亦要求,《镜电视》取得执照后,《镜周刊》董监事及经理人不得参与该公司任何营运。《镜周刊》及其所属企业,与《镜电视》间不应有显着非常规交易或不当利益输送情事,并应纳入会计师查核事项。
《镜电视》应依频道营运计画谨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原则,除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不得以任何方式介入该公司人事、财务及业务。该公司董事过半数以上应由非股东之自然人担任,应具备对媒体经营有正面助益之专业及适格性。本届董事会届期改选时,拟任董事应包含一席由该公司全体员工票选推荐人选(劳工董事)。
《镜电视》监察人应由非股东之自然人担任,应具备对媒体经营有正面助益之专业及适格性,该公司股东除持股全部交付信托者外,其持股超过资本总额5%以上者,不得担任该公司董事或监察人。
NCC于报告中表示,民主社会中,新闻频道于公意形成扮演重要角色,除期待新频道之参进促进市场良性竞争,并将持续依法进行卫广事业内容与营运监理,以落实保障公眾视听权益、维护视听多元化之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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