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交通大队警员石明谨因担任球评遭移送惩戒,惩戒法院第一审认定,他在电视台担任足球赛事评论员,赚车马费等283万多元,并领取足协出席费5400元,违反公务员不得兼职规定,判降1级改叙,罚款20万,石不服提上诉,遭第二审驳回定谳。
46岁石明谨在台湾足球界享有盛名,但惩戒法院第一审调查发现,石未经服务机关许可,从2011至2018年间,担任爱尔达电视台足球评论员,共出席190次,领车马费283万3850元,也担任足协纪律委员,领出席费及交通费共5400元。
虽然石多次宣称没有违法兼差,但合议庭认为,《公务员服务法》规定,公务员除法令所规定外,不得兼任他项公职或业务,所谓「业务」只要以经常、持续的行为,做同一目的社会活动就是业务。
合议庭认定,石的违法行为让民眾有公务员不专心公务,政府机关公务纪律松散的不良观感,严重损害政府信誉,有惩戒必要,判降1级改叙,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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